第1条(适用范围)
- 本设施与旅客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 当本设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的范围内达成特别协议时,则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都将优先适用该特别协议。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想要向本设施申请住宿合同者,请向本设施提供以下事项。
- 旅客姓名
- 住宿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原则上按照附表1记载的基本住宿费)
- 其他本设施需要的事项
- 当旅客在住宿期间,申请在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期后继续住宿时,本设施将在旅客提出申请时按照旅客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的情况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住宿合同在本设施同意前条的申请时成立。
但可证明本设施未同意时,不受此限制。
第4条(拒绝住宿合同的签订)
-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设施有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 因客满而没有空余客房时。
- 判断欲入住者可能存在违反住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欲入住者被认为属于以下①~③项时。
- ①《关于防止暴力团员的不正当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该法律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称“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相关者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 ②事业活动受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③作为法人,其董事中有人属于暴力团员
- 欲入住者存在严重影响其他旅客的言行时。
- 可明确判断欲入住者患有传染病时。
- 就入住做出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本设施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属于各项法律法规或长野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拒绝入住的情况时。
第5条(旅客的合同解除权)
- 旅客可向本设施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当旅客因归责于其自身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本设施将根据附表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设施与旅客签订了第1条第2款的特别协议,仅限于在履行该特别协议时,本设施向旅客告知了旅客解除住宿合同时需履行违约金义务时,可收取违约金。
- 如果旅客未经联络,在入住日当天的前台营业结束时间(在明确告知预定到达时间时,为超出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时仍未到达,则本设施可能会按照旅客已解除该住宿合同的情况处理。
第6条(本设施的合同解除权)
-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设施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 判断旅客可能存在违反住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时,或者判断已做出了这类行为时。
- 判断旅客属于以下①~③项时。
- ①《关于防止暴力团员的不正当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该法律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称“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相关者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 ②事业活动受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③作为法人,其董事中有人属于暴力团员
- 旅客不遵守本设施的使用规则时。
- 旅客存在严重影响其他旅客的言行时。
- 可明确判断旅客为传染病患者时。
- 旅客就住宿做出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本设施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安排旅客住宿时。
- 属于各项法律法规或长野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可拒绝入住的情况时。
- 旅客在寝室内躺在床上抽烟、对消防设施恶作剧等。
-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理由,导致无法安排住宿时。
- 本设施根据前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时,不会向旅客收取还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第7条(住宿登记)
- 旅客应在住宿当天,到本设施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旅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如果是外籍旅客,请登记国籍、护照编号、入境地及入境时间
- 出发日及预定出发时间
- 其他本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
- 旅客想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1条的费用时,请事先在进行前款的登记时出示。
第8条(住宿的使用时间)
旅客可使用本设施客房的时间从本设施规定的办理入住的时间开始到办理退房的时间为止。
但连续住宿时,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以外,可全天使用。
第9条(遵守使用规则)
旅客在本设施内应遵守本设施规定的、张贴在设施内的使用规则。
第10条(营业时间)
- 本设施办理入住和退房的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等的具体营业时间请参照本设施配备的小册子、本设施内各处张贴的使用规则。
- 入住 15:00~18:00
- 退房 7:00~10:00
- 前款的时间可能临时变更。届时,将以适当的方式发布通知。
第11条(费用支付)
- 旅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的明细,如附表1所示。
- 可以使用货币或者住宿券、信用卡等支付前款的住宿费等。
- 本设施向旅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可以使用后,即使旅客自愿选择不入住,本设施仍将收取住宿费。
第12条(本设施的责任)
- 本设施因为履行或者未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而给旅客造成损失时,将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如果该损失由不应归责于本设施的事由导致时,则不受此限制。
- 本设施为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等事件,投保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3条(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的处理)
- 本设施无法向旅客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将在征得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介绍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 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当本设施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旅客支付与违约金(参照附表2)等额的补偿费,以该补偿费作为损害赔偿款。但如果不能提供客房的情况,并非由应归责于本设施的事由导致,则本设施不支付补偿费。
第14条(寄存物等的处理)
- 旅客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发生丢失、损毁等损失,本设施将予以赔偿,但该损失是由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情况除外。但关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当本设施要求告知其种类和价额,而旅客未告知时,本设施的赔偿最多不超过5万日元。
- 当旅客带入本设施内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未寄存到前台,之后因为本设施故意或过失造成丢失、损毁等损失时,本设施将赔偿相应损失。但如果旅客未事先告知种类和价额,本设施的赔偿最多不超过5万日元,但因本设施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时除外。
第15条(旅客行李和随身物品的保管)
- 旅客的行李在旅客入住前到达本设施时,则仅限本设施在该行李到达前表示了同意的前提下,负责保管行李,并会在旅客到达前台办理入住时交付。
- 当旅客办理退房后,将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本设施内,本设施会在明确其所有者后,联系该所有者并寻求其指示。但如果所有者没有指示或者无法判断所有者时,本设施将在包括发现日在内的7天内进行保管,然后送到最近的派出所。
第16条(停车的责任)
旅客使用本设施的停车场时,无论旅客是否寄存了车钥匙,本设施都只负责出租场地,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在停车场的管理中,如果因为本设施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时,本设施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17条(旅客的责任)
因旅客的故意或过失而给本设施造成损失时,该旅客应赔偿本设施的损失。
第18条(免责事项)
- 在本设施内使用计算机通信,由旅客自行承担责任。在使用计算机通信的过程中,因为系统故障或其他理由,导致服务中断,由此给使用者造成的任何损失,本设施概不负责。此外,当本设施判断旅客使用计算机进行通信的行为不适当,且该行为给本酒店以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时,旅客应赔偿相应损失。
- 在本设施内使用其他公司提供的服务时,因其他公司或第三方的非法访问导致个人信息流失时,如果不存在应归责于本设施的事由,则本设施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9条(争议的解决和准据法)
本设施与旅客间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争议,以日本法为准据法,以饭田简易法院或长野地方法院饭田支部为专属管辖法院。
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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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应支付的总额 | 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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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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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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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学龄前儿童不包含在额定人数内,本酒店将安排儿童与成人同睡(1名成人带1名儿童)。为学龄前儿童提供餐饮时,将收取餐饮费。无需按成人标准提供餐饮、寝具及无需提供餐饮的婴幼儿免费。
合同申请人数 |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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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入住 | 当天 | 7天前 | 30天前 | ||
一般 | 不足7人 | 100% | 100% | 100% | 50% |
团体 | 7人及以上 | 100% | 100% | 100% | 50% |
(注)
- %是违约金与住宿费的比率。
- 如果合同天数缩短,则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不考虑缩短的天数。
- 由于各种方案,可能导致实际违约金与上述违约金不同,因此,请结合您申请的方案的违约金内容进行确认。
附则
本条款自2022年5月27日起生效。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