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1. 本設施與住宿客人簽訂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均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關於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則按照法令或一般慣例執行。
  2. 如果本設施在沒有違反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則無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優先適用該特別約定。

第2條(住宿契約的申請)

  1. 想要向本設施申請住宿契約的人,應向本設施提供以下資訊。
    1. 住宿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按附表1所列之基本住宿費計算)
    4. 本設施要求的其他事項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申請在前項第2號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時,本設施將在客人提出該申請時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契約。

第3條(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1. 住宿契約在本設施同意前條的申請時成立。
    但經證明本設施未給予同意時,則不在此限。

第4條(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1. 在下列情況下,本設施可能不接受簽訂住宿契約。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2.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3. 欲住宿者被認為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 欲住宿者被認為符合下列A至C中的任何一項時。
      1. A.暴力團員不當行為防止等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定義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法第2條第6號規定之暴力團成員(以下簡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的準成員、或是暴力團相關人員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2. B.屬於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管控營業活動的法人等團體
      3. C.法人之幹部當中有屬於暴力團成員者
    5. 欲住宿者之言行對其他住宿者帶來重大困擾時。
    6. 明確認定欲住宿者患有傳染病時。
    7.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8. 根據各種法令或長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規定,符合可拒絕住宿的情況

第5條(住宿客人的契約解除權)

  1. 住宿客人可以透過通知本設施來解除住宿契約。
  2. 因住宿客人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本設施將按照附表2收取違約金。但在本設施接受第1條第2項規定之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接受該特別約定時,對於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契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僅限本設施告知住宿客人時。
  3. 如果住宿客人不經聯絡而未在住宿當天的櫃臺關閉時間(如果指定預定抵達時間,則為過了該時間2小時後)抵達,則該住宿契約有可能會被視為已由客人取消來處理。

第6條(本設施的契約解除權)

  1. 本設施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住宿契約。
    1. 住宿客人被認為有可能在住宿時做出或已經做出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2. 住宿客人被認為符合以下A至C中的任何一項時。
      1. A.暴力團員不當行為防止等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定義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法第2條第6號規定之暴力團成員(以下簡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的準成員、或是暴力團相關人員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2. B.屬於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管控營業活動的法人等團體
      3. C.法人之幹部當中有屬於暴力團成員者
    3. 住宿客人不遵守本設施規定之使用規則時。
    4. 住宿客人的言行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重大困擾時。
    5. 明確認定住宿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6.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7.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事由而無法讓客人住宿時。
    8. 根據各種法令或長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等之規定,符合可拒絕住宿的情況。
    9. 在臥室床上吸菸,或對消防設施等造成危害時。
    10.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讓客人住宿時。
  2. 本設施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對於尚未提供給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務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費用

第7條(住宿登記)

  1. 住宿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本設施櫃臺登記以下資訊。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職業
    2. 外國人必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入境日期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 本設施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1條規定的費用,應在前項登記時事先出示這些支付方式。

第8條(住宿使用時間)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設施客房的時間為從本設施規定的入住時間到退房時間為止。但如果是連續入住,則除抵達當天和出發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第9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客人在設施內時必須遵守本設施制定並公布在設施內的使用規則。

第10條(營業時間)

  1. 本設施的入住和退房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請遵守公布在本設施提供的小冊子,以及本設施內各處的使用規則。
    1. 入住時間 15:00~18:00
    2. 退房時間 7:00~10:00
  2. 前項所列時間可能會臨時變更。遇到這樣的情況,將透過適當方式進行通知。

第11條(費用支付)

  1. 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請見附表1。
  2. 前項住宿費等的支付,應以貨幣、住宿券、信用卡等方式支付。
  3. 在本設施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並且客人可以使用房間後,若住宿客人自行選擇不入住,本設施仍將收取住宿費。

第12條(本設施的責任)

  1. 因本設施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而造成住宿客人損失時,本設施將賠償其損失。但若非歸責於本設施的事由,則不在此限。
  2. 本設施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因應萬一發生的火災等。

第13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1. 如果本設施無法為住宿客人提供契約規定的客房,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本設施將盡可能介紹其他同等條件的住宿設施。
  2. 儘管有前項的規定,如果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本設施將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見附表2)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充當損害賠償。但若無法提供客房的事由並非本設施的責任,則本設施不支付補償費。

第14條(寄放物品等的處理)

  1. 住宿客人寄放在櫃臺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若發生遺失、損壞等損失時,除非該損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則本設施將賠償該損失。但在現金和貴重物品方面,如果本設施要求住宿客人申報物品的種類和價值時,住宿客人沒有進行申報,則本設施將向住宿客人賠償最多5萬日圓的損失。
  2. 若因本設施的故意或過失,導致住宿客人攜帶至設施內且未寄放在櫃臺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或損壞等損失時,本設施將賠償該損失。但是對於住宿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除非本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本設施針對該損失之賠償以5萬日圓為上限。

第15條(住宿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

  1. 如果住宿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設施,則僅限本設施在該行李到達前予以同意的情況才會負責保管,並在住宿客人到櫃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
  2. 住宿客人退房後,如果住宿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遺留在設施內,在判明失主時,本設施将聯絡該失主並請求指示。但如果沒有失主的指示,或失主不明,則將保管7天(包含發現日),然後交付到最近的警察局。

第16條(停車責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停車場時,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寄放,本設施僅出借場地,不負責車輛的管理。但如果本設施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則本設施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17條(住宿客人的責任)

如果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導致本設施遭受損失,則住宿客人必須對本設施賠償該損失。

第18條(免責聲明)

  1. 住宿客人在本設施內使用電腦通信,應自行負責。如果在使用電腦通信過程中,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務中斷,使得使用者遭受任何損失,本設施概不負責。此外,在使用電腦通信時,若因本設施認為不當的行為而造成本飯店或第三方之損失,則該住宿客人應賠償該損失。
  2. 在本設施内使用其他公司提供的服務時,對於其他公司或第三方未經授權使用資訊而造成的個人資訊流失,若無應由本設施負責之事由,則本設施概不負責。

第19條(爭議解決及適用法律)

本設施與住宿客人之間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糾紛,適用日本法律,並以飯田簡易法院或長野地方法院飯田分院作為專屬管轄法院。

附表1 住宿費等明細(與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相關)
明細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總金額 住宿費
  1. 基本住宿費(房費)
  2. 飲食費(晚餐+早餐)
額外費用
  1. 基本住宿費(房費)
  2. 飲食費(晚餐+早餐)
稅金
  1. 消費稅等法令規定的各種稅
備註
尚未上小學的兒童不計入入住人數,且需共用一張床(每位成人一名兒童)。若供餐給尚未上小學的兒童,則需收取餐費。未提供與成人同等餐點寢具或餐點的幼兒免費。
附表2 違約金(與第5條第2項相關)
契約申請人數 收到契約解除通知的日期
未入住 當天 7天前 30天前
一般 少於7人 100% 100% 100% 50%
團體 7人及以上 100% 100% 100% 50%

(注)

  1. %是違約金與住宿費的比例。
  2. 如果縮短契約天數,無論縮短多少天,均收取1天份(首日)的違約金。
  3. 以上違約金可能會因各種方案而有不同,因此請一併確認您所申請的方案的違約金內容。

附則

本條款自2022年5月27日起適用。

2022年5月27日